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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8日电(记者冯家顺)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5起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应对房地产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化解包括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在内的民事纠纷,努力方便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急的问题。良好的房产关系必须由房产服务商和业主共同维护。双方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全面履行义务。 “张某诉房地产公司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案”规定,房地产服务提供者必须合理使用、合理使用。鼓励缴纳房产费的方式,不得采用限制业主使用小区门禁系统等超出合理限度的方式。 《某房地产公司与徐某某等人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案》规定,房东不得以房屋设计不合理或者其他不属于房地产服务商义务范围的事项为由拒绝支付房产费。指导业主正确区分责任主体,依法主张权利、履行义务。房地产纠纷中,合同解除后因“交付困难”而引发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某房地产公司与何某某房产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严格遵守民法相关规定,明确了原房产服务提供者拒不离开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缴纳物业费的要求不予回应,并责成物业服务提供者依法忠实履行义务,维护物业服务正常秩序。业主大会决策是业主就社区重大事项自愿行使共同管理权的重要方式。由于房地产服务商并不拥有该小区,因此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对业主大会决定的有效性进行裁决。 “房地产公司与社区业主委员会等。”人民法院在“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案”中明确,房地产服务提供者无权对业主委员会关于选择、聘用新房的决定提起诉讼。房地产服务提供商。这依法保障了业主委员会决策的有效性,保障了业主的自主权。在处理财产纠纷时,不能个案处理。我们要着眼于解决矛盾的本质,真正解决矛盾。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创新多样的物业服务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了许多经验和卓有成效的做法。在“房地产公司诉陈先生房产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采用“巡回审理+实质性调解”的方式,召开地方法庭,依案释法,一次性解决了100多起潜在纠纷,达到了“一案一管”的积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