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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对私营企业财产权和私营企业利益保护问题进行重新审查的主题。
2025年11月5日10:4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修订并纠正公司财产不公正事件的法律,是保护私人企业和个人企业利益的重要部分。今年 2 月 17 日,习近平总书记协助中国“保护私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合法权益”。 5月20日起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依法平等保护私营经济。 10月23日,经中共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 “两个毫不动摇”,充分发挥司法监督作用,依法重新审查和纠正涉及企业产权的不公平案件,夯实基础、稳定预期,更好发挥法治带来长远效益的作用。 “一个案件相当于12份文件。”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判决新审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典型案件4件,其中刑事案件3件,民事案件1件。本次披露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首先,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再审中,谢某等三人因虚报注册资本、私分国有资产、受贿、职务侵占等罪名被部分宣告无罪,《公司法》对前两审的资本登记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当事人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行为不违反修改后公司法的规定,不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严格把握刑事犯罪认定标准,准确界定有罪与非犯罪界限,重新审查依法审理案件,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谦虚、适度的刑法原则。叶某某合同诈骗案再审被宣告无罪,杜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隐匿收据、账簿等案件均因合同纠纷引发。但本案证据并未证明当事人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也未表明存在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坚持刑法适度原则,准确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体现了刑法的根本性保护作用,服务于预防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第三,要尊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施萌萌、王萌萌诉某矿业公司、某集团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的再审,肯定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平等的法律地位,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为构建全国统一市场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优质司法服务。上述典型案例的发布,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依法保护的原则,对具体案件具体案件具体办理。我们将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社会正义的法律理念,为社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司法服务。瓦特经济。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各类市场主体最期盼的是平等的法律保护。执法司法不公,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甚至导致破产。”这一系列经典案例的发布,唤醒人们对法治的坚定信念。 1.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让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家专注创业、从容经营、自信发展。同时,为人民法院统一执法、准确把握政策边界、依法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司法指导,体现了人民法院纠正与预防相结合的目标导向。新时期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中全会精神,落实好民营经济促进法,深入推进涉企业产权违法案件依法审查和纠正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推进涉企业产权违法案件依法审查和纠正常态化、制度化,为依法治国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加快建设先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审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私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典型案件目录 一、X虚报注册资本、私分国有资产、行贿、贪污职务犯罪案件即等人。 2、叶某某合同诈骗案,再审改为无罪释放。 3、杜某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挪用资金、挪用资金、隐匿收入、账簿等行为。 4、史某某、王某某因销售合同纠纷起诉某矿业公司、某联合集团公司并重新审理。 1、谢某等三人虚报注册资本、私分国有资产、受贿、挪用职务等行为,再审案件基本事实部分改为无罪。原案被告谢某系某集团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原案被告杨某系副总裁,原案被告赵某系财务总监。 2004年9月,谢、杨决定注册一家房地产公司。谢先生诱导赵先生使用了从信用社获得的800万元贷款。他借口改造贫民窟,谎称其集团公司投资600万元,杨先生投资200万元。取得验资报告后,贷款被退回。 2007年2月15日,艾欧注销了该房地产公司。 (私分国有财产、受贿、贪污罪事实省略)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判决,以虚报资金罪判处谢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以贪污、受贿、贪污罪判处谢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赵某、杨某因谎报资本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谢先生提出上诉。 2014年7月29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改变了一审判决,认定谢先生犯个人分割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及相应处罚决定。ing fine, while maintaining the remainder of the original sentence. Once the original sentence takes effect, the prosecution will recommend a new trial to the prosecution. The CourtLiaoning Provincial Superior People’s Court decided to retry the case.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如下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 158 and 159 of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由于原审法院生效判决是在修改后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解释公布后作出的,故须适用修改后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解释。符合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及法律解释等有关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担保登记制,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企业的注册资本有规定的除外。涉案房地产企业不属于资本金缴付制度资格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原案被告人虚报注册资本罪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12月13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维持谢先生因私分国有资产、受贿、贪污等罪名定罪量刑。谢先生没有被指控谎报资本,而赵先生和杨先生则宣称自己无罪。典型的经济犯罪往往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与管理、经济相关的ws和法规。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需要关注相关法律的变化。虚假申报资本罪的认定依据是违反《公司法》有关资本支付的规定。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公司股本原则上由实缴登记制改为募集登记制。由于本案原判决是在修改后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解释公布后作出的,因此必须适用修改后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解释。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解释,三审被告在未缴纳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注册设立房地产公司,但这并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应以犯罪论处。。本案的再审和改判,确实对依法保护涉案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障和指导司法裁判发挥了重要作用。 2、叶某某合同诈骗罪再审及由无罪转为无罪。案件基本事实: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系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7年12月6日,某市西区发改办召开购物中心出让招标会。该贸易公司以460万元中标,并于同月29日与商场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叶孟茂多次向西部地区改革发展办公室缴纳转让费120.1万元,其余款项直到事发后才支付。 2008年6月20日,叶萌萌e与商场租户胡萌萌、王萌萌签订了总计30万元的租赁协议。当日,约定叶孟茂先生首期付款6万元,其余24万元待叶孟茂先生获得商场正式批准或取得商场所有权后一次性支付。叶先生随后伪造了一份收据,称“西区发改局收到了叶先生的剩余340万元”,两人向其支付了剩余租金24万元。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叶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叶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根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生效后,叶某某提出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此案。在一项新的审判中,四川省n 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叶先生自愿与商场签订转让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转让费。随后,双方在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叶某某伪造收据,取得租客的信任收取租金,但并未给他们造成任何伤害。承租人与叶某某签订的住宅租赁协议有效,承租人实际占用和使用购物中心内的商铺。因此,叶某某不存在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4年4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宣告叶莫萌无罪。典型意义:在办理涉及企业产权的刑事案件时,要牢记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的区别,坚决避免经济纠纷被视为犯罪。市场经济活动中有时会出现合同纠纷。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关键是准确调查判断行为人是否意图非法占有。合同诈骗不能仅仅因为行为人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而轻易受到惩罚。本案中,叶某某虽然捏造了事实,但并未缴纳房租。不能认定其具有合法的占用土地目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本案的再审和改判对于准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的构成条件,切实加强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积极意义。三、案件基本事实2010年5月,杜某某犯挪用职务罪、挪用资金罪、隐匿账簿罪,再审被宣告无罪。 2010年5月,原案被告杜某某就本案涉及的房地产项目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共同开发协议。窦某某采用最低价合同承包经营房地产项目,并在宁国设立房地产分公司专门从事项目开发。该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杜某某先生将担任董事兼总经理。原审法院查明,窦某在宁国房产分公司经营过程中,将个人债务共计561.7万元转入宁国房产分公司费用账户,或者抵扣宁国房产分公司资产,并挪用宁国房产分公司资金180万元。宁国房产分公司因个人原因。最新调查显示,杜先生的个人资产与宁国房产分公司的资产混在一起。 2010年至2016年,从杜先生及其亲属账户流入宁国房产分公司的资金累计超过1400万元,流入杜先生及其亲属账户的资金超过1亿元,合计净流出超过9100万元。通过杜某某及其亲属的账户,共计有超过9400万元资金流向其他部门和个人,其中大部分与开发项目以及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项目有关。因当事人在执行涉案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时发生纠纷,2014年4月,窦猛向该房地产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窦猛提供了会计凭证将宁国某房地产分公司的账簿及账簿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本案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要求杜某提供收据、账簿。窦说,他派人去审核,但没有提供。判决结果一号初审法院认定Doku先生犯有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他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他因隐匿文件和会计账簿被判处六个月监禁并处以罚款。他被判处四年零六个月监禁并处罚金。对此,都派出所责令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给受害单位。杜某某提出上诉,检方提出抗议。二审法院认定窦某犯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贪污。他因隐匿文件和会计账簿被判处六个月监禁并处以罚款。原判决生效后,杜某某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安徽省法院责令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一审中裁定,根据杜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涉案房地产项目由杜某以最低总价承包经营,并专门设立该房地产公司宁国分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开发,由杜某担任分公司经理、总经理。房地产公司宁国分公司除向房地产公司缴纳加盟费外,保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从诉讼证据来看,杜先生的个人资产与宁国R分公司的资产紧密混合。因此,在未彻查杜某及其亲属与宁国房产分公司之间的交易、资金使用情况的情况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杜某犯有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本案证据证明,窦某某在其他案件中还提供了宁国市房地产分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供审计,且财务信息已公开。原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认定杜某某犯隐匿会计凭证、账簿罪。 2024年3月8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对窦某某作出无罪判决。犯罪认定典型财产vi分配必须基于明确的所有权。在公司私有财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双向交换频繁、无法准确区分涉案财产是公司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单纯根据证据水平认定涉案财产为公司财产是不妥的,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实质侵犯了公司财产或者财产使用权。公司。本案中,杜先生的个人财产与宁国房产分公司的财产高度混合,原判决没有充分调查杜先生及其亲属与宁国房产分公司之间的资金交易和使用情况,并非如此。因此,不能得出杜先生的结论: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本案再审从企业经营实际状况出发,对是否存在损害企业财产的行为进行实质审查,坚决避免刑事介入经济纠纷,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审慎、诚实信用的司法理念。 4、石萌萌、王萌萌提起的新审某矿业公司与某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基本事实。某财阀是地方国企,某矿业公司是某财阀的全资子公司。子公司。 2013年5月10日、12月24日,石某某、王某某与该矿业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两公司转让某矿业公司净资产总额及股权的70%。特定煤矿以人民币3.262亿元的价格出售给矿业公司。由州政府和州工业界主办,州特产局(以下简称州特产局)具体负责涉事煤矿历史欠款登记和清偿工作。矿业公司代表他偿还了原来的矿业债务。由于补偿金额超出70%股权的价格范围,两家公司将剩余30%股权以1.398亿元转让给矿业公司。 2014年5月20日,县政府致函合作社,要求支付未偿还的股份转让款项。联合小组向县政府提交了一份《答复函》,内容为:“县工业技术局对煤矿经营乙方(石先生、王先生)债权债务进行登记并清偿后,县工业特局于同年8月6日完成了该矿山原始债务登记,矿业公司出具的《说明》显示,尚欠股份转让费2.262亿元(合计4.66亿元减去已缴纳的2.398亿元)。矿业公司将支付股份转让费(按矿业公司称,其并未购买剩余的30%股份,且该集团不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原判决认为,在矿业公司未实际偿还原煤矿债务的情况下,其不应承担责任。剩余30%的股份尚未到位,应视为仅转让了70%的煤矿股份。根据联合集团在《补充意见》中的表述,仅应承担800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认定,本案涉及的股份转让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我们准备书面答复、说明和补充意见。从整个交易流程来看,矿业公司以1.398亿元收购剩余30%股份的条件由“补偿金额超过股价70%”变更为“经县工业技术专门办公室登记并清偿乙方(史先生、王先生)债权债务后”。其在涉案煤矿中的100%股份已“以责任形式”清偿。原审错误地认为该矿业公司仅转让了70%的股份,新审判决予以纠正。矿业公司若未在期限前支付剩余产品转让股份,即构成违约,逾期不缴纳利息则需支付利息。由于地政府正在推动煤矿兼并重组,重组并深度涉及煤矿股权转让问题,联合体向地政府出具的《补充意见》是地政府意图的真实表达,其效力也应适用于石某某的联合体行为,应视为债务组合,应对矿业公司所欠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曲解《补充意见》,错误认定联合集团仅承担8000万元以内的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在新的试验中得到纠正。 2024年11月22日作出新判决,修改了矿业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余款及拖欠利息、联合体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典型含义:人民法院在司法工作中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原则,坚持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平等法律地位。在这种情况下,重新审查将考虑历史债务、政府政策、市场波动以及煤矿运营常见的其他相关因素。因此,我们重新审视了本案煤矿股权转让的整个发展变化过程,准确分析了煤矿股权转让的实质发展情况。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彻底还原了交易的本质。在此基础上,新审对股权转让价格、违约责任、连带责任等作出了客观、理性的判断,依法确认了原煤矿权人的合法主张。本案的新审判决不仅对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救济,而且对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平等保护原则”进行了明确诠释。这给民营企业家带来了安全感、注入了鼓励,也为法治如何利用司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生动例证。
(编辑:项小斌)